close

看『咒』後淺述生活法律基礎知識

  先前戲院上演過國片『咒』,近日又在影音串流平台上掀起一陣旋風。不僅國內點閱上排行夯到不行,就連遠在太平洋彼端的中南美洲數國也曾多國上榜,擠進前十大名單中。

975.jpg

  

  然而筆者有幸看完全片後,或許是長久從事法律工作的習慣,有個小小問題深感疑惑,困擾不已。

  首先,全片採『類』紀錄片方式,有時候敘述過程時間軸有點片段、跳躍,大意主旨圍繞在女主角「『李』若男」因為先前受到詛咒,在好不容易克服自己障礙後接回自己女兒「朵朵」,也就是「『陳』樂瞳」(這名子片中有敘述到為若男的男友陳立東所取的)。渠料,若男女兒仍受到詛咒,一直怪病纏身,若男為了拯救自己女兒不斷努力嘗試對抗詛咒的故事(相關內容亦可直接參閱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2%92_(%E9%9B%BB%E5%BD%B1))。在對抗中採用片段插敘、倒敘當初受到詛咒的過程,讓觀眾一點一滴片段式地串連起來整件事。

  (以下這段有小雷,不喜可跳過)但是問題來了,整部電影看完後,根據電影敘述整理出幾個點,值得來個基本生活法律討論一下:

  • 李若男在片頭就隱約敘述到她有養育子女障礙(合理推測精神障礙或者若男自己提到為了避免詛咒找上自己女兒朵朵,整部沒有講得很清楚是否為精神障礙,但有明顯提到是因為先前詛咒的因素導致障礙,也有提到法院親權裁定的事情),所以後來才接回女兒。
  • 朵朵出生時若男男友已經不在世上。此外朵朵讓人推測應該是若男男友的遺腹子(是否為遺腹子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整部片沒有幾個角色,再加上前後敘事連貫性,除了若男男友陳立東是朵朵爸爸外應無其他可能)。
  • 李若男跟陳立東沒有結婚。(他們去祭拜時,立東舅公接車時表示:「這是我們家族裡自己在拜拜,有外人可能會不方便」,但立東親弟弟陳振原說:「舅公,她(若男)不是外人啦」)
  • 陳立東得知李若男懷孕當天忽然抓著若男說:「就叫陳樂瞳。」而朵朵也確實叫陳樂瞳。隨後……就在說「就叫陳樂瞳。」句話的這一天,陳立東就死掉了……
  • 「『李』若男」姓李,她男友「『陳』立東」姓陳,女兒「『陳』樂瞳」也姓陳。
  • 綜上,那看起來朵朵「『陳』樂瞳」應該姓陳,這點好像沒有什麼問題。子女從父親姓也很正常。
    但是真相是……其實這一點都
    不正常!!!!

 

 

首先,依照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因此,我們要確認朵朵到底是該叫什麼我們要看戶籍登記之姓名,為了看戶籍登記姓名規定是什麼我們可以再檢視戶籍法。

再看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而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所以當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如果是婚生子女就是抽籤,而非婚生子女應該要依母姓為登記。那朵朵是不是婚生子女?這部份我們在民法可以找到答案。

李若男.jpg

(李若男劇照)

我們可以去翻閱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同法第1062條、同法第1063條則針對受胎做相關規定。但是我們剛剛在電影敘述整理點第三點有說電影提到「李若男跟陳立東沒有結婚」!他們只是男女朋友,而且我們剛提過電影敘述整理第四點,影片中陳立東在知悉若男懷孕當天就去世了,所以自然也不可能有事後結婚的可能,也就是說不可能存在民法第1064條『先上車後補票』的機會。因此,結論,朵朵依照民法規定當然不是婚生子女,應該依照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必須從母姓,所以她應該叫『李』樂瞳。

朵朵.jpg

(若男的女兒朵朵劇照)

當然,聰明的你看到這或許也會問:「戶籍法第49條第1項不是寫『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筆者你自己也說:『所以當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巴拉巴拉』,那是不是有其他法律規定?」

有的!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所以如果父母有書面約定就可以讓非婚生子女也能從父姓,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時,就會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1項後段、戶籍法第49條第1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做抽籤。但是還是我們剛提過電影敘述整理第四點,陳立東在知悉若男懷孕當天就死了,而且在那緊張時刻(請支持國片,自行觀賞電影情節)陳立東能在自己死掉前天外飛來一筆想到「樂瞳」這名子我覺得已經很神奇了,針對一個還沒有出生的孩子有任何簽立書面約定姓氏對他們兩個人根本不可能。因此這條不可能!

李若男與朵朵.jpg

(李若男與她女兒朵朵劇照)

那除了這些外,難道都沒有可能讓朵朵能登記姓陳嗎?真的都沒辦法可以讓這部讓人支持不已的電影能合乎邏輯、法令嗎?

民法第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確實可以給予父或母或子女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但是請注意,這條必須建立在朵朵是先登記為『李』樂瞳,隨後在若男或朵朵(陳立東亡故,所以他不可能像法院請求)再變更為『陳』樂瞳,且操作上變更必須要為了子女利益且必須合於父母離婚等前開四種情況。但是現實上能符合電影情節向法院做這請求的人根本不存在。因為朵朵只是一個六歲的小女孩,我想你要她對自己姓『陳』這件事有多少認知跟堅持,這未免也不太實際,更別說她實際向法院為請求變更時到底要誰做代理人的問題。至於李若男,電影中她六年來一直受到相當折磨,不論是詛咒還是她自己所帶來的折磨,親權行使上有相當障礙,客觀上怎麼能指望她會去法院做這朵朵姓氏變更這件事,更不用說她的請求是否符合子女利益、合於上面法令規範要件的問題。

此外民法第1059條之一也有提到認領為了子女利益得變更子女姓氏的規範,但是陳立東在朵朵出生前已經亡故,所以也不可能有認領的機會,自然這條規定也是不可能實現。

結論:

  • 如果你希望小孩跟父姓,請讓小孩成為婚生子女。
  • 如果你希望小孩跟父姓,但是小孩又不是婚生子女,讓請雙方書面約定從父姓至戶政登記(也可以先登記母姓,於子女成年前再做變更為父姓,可參照民法1059條第2項),或者請在做出生前登記趕緊先完成結婚登記(當然要跟生父)。
  • 如果你希望小孩跟父姓,但是小孩又不是婚生子女,也沒辦法達成書面約定,更沒有辦法完成結婚登記,那請想辦法讓生父認領後雙方書面約定或者等子女成年再為變更(可參照民法1059條之12項)
  • 如果你希望小孩跟父姓,小孩也不是婚生子女,也沒辦法達成書面約定,也沒有辦法完成結婚登記,也沒有辦法讓生父認領,那請準備訴訟請求變更子女姓氏。
  • 經演證,朵朵不可能叫陳樂瞳,頂多只能叫『李』樂瞳…………
  • 但是還是瑕不掩瑜於希望大家支持國片啦!

987.jpeg

arrow
arrow

    林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